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诉受理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
一、本次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2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部”)寄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部已受理请求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绿健”)对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康”)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1210549507.3,名称为“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公司已在专利复审部要求的期限内,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书面意见。2020年8月6日,专利复审部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远程口头审理。
2020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8日寄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5937号)(以下简称“审查决定书”),根据该审查决定书,专利复审部经过审查,认为山东绿健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专利复审部维持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名下的“ZL201210549507.3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
如山东绿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原告山东绿健因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6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娟、高燕参加诉讼。
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0)京73行初1750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驳回原告(山东绿健)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二 、本次行政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行终 87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诉人山东绿健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华康股份、焦作华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行初17502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予以受理。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行政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87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和
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撤销(2021)浙090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告)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公司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95%股权的交易概述
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9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52,250万元收购宁波瑞顺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顺久”或“转让方”)所持有的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热电”)95%股权及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95%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95%股权的公告》(2022-076)、《华康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收购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3-001)、《华康股份关于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95%股权的进展公告》(2023-006)。
二、华和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及最新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收购股权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除部分资产受限情况外,华和热电还存在一起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如下:
2021年11月15日,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号(2021)浙0902民初4542号),诉称舟山热电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而华和热电(被告)拒不支付建筑工程款项等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05,2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1,511,631.76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54,173.3元;4、确认原告在款项9,405,295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年3月22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90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华和热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507,808.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收购浙江华和热电有限公司和舟山新易盛贸易有限公司各95%股权的进展公告》(2023-028)。
(二)华和热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撤销(2021)浙090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告)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就该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转让方将向华和热电承担赔偿责任,该等事项已在《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届时将根据该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由转让方以自有资金补足相应损失。
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2021)浙 0902 民初 454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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