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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10号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柯云峰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梁润世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所有审议议案已获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康冠兰、刘晓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3-047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参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参力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119,924.5万元购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中二区编号AH041104地块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拟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一、交易进展情况

  子公司参力科技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了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拍,以人民币119,924.5万元竞得上述地块,并于近日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05-2023-000002。

  二、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受让人:广州参力科技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人民币119,924.5万元

  3、宗地坐落:广州市海珠区琶洲中二区编号AH041104地块

  4、宗地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15,122平方米

  5、土地用途: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6、支付期限: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出让合同价款的50%,剩余资金于一年内支付完毕;

  7、约定交付时间: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开发,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8、违约责任条款:(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

  (3)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4)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的宗地主要用于建设大参林互联网大健康创新总部,有利于改善公司总部办公环境,扩大总公司业务职能,进一步推进公司集约化、数字化的人力资本中心、产品运营中心、业务管理中心等智慧化体系建设,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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