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4月18日至4月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凌志雄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凌志雄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 征集事项
(一) 征集内容
公司拟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凌志雄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并对《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并对《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3年4月18日至4月19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股东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征集对象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邮寄或发送至电子邮箱等方式送达,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箱后请及时电话确认。发送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纸质材料应当同时邮寄。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18号时代新材
邮箱地址:zhongxl1@csrzic.com
邮政编码:412007
联系电话:0731-2283778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人:凌志雄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22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25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3月3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6.43%股份的股东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1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议案名称:
(1)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议案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编号:临2023-020);议案2、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22-068)
4.上述临时提案均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编号:2023-023)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3年3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4月2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18号时代新材工业园203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5日
至2023年4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需听取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至11项、15、16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3年3月3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
上述第12、13、14项议案为公司大股东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
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第1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13、14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分别于2023年4月8日、2022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2、13、14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7、8、10、11、12、13、14、15、16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7、8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眉山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车石家庄实业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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