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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3-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08,848,009.07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前期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及时公告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2022年9月,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股东利益,将该案件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近日,公司收到山西高院的《受理通知书》【(2023)晋民终124号】、【(2023)晋民终125号】及传票等文件,现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作为被告,向太原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应案号为:【(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 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2月3日,公司收到太原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二) 山西高院立案情况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股东利益,将上述案件上诉至山西高院。

  案件一:(2022)晋0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645,230元以及剩余工程款110,031,989.44元,合计115,677,219.44元(欠付工程款总金额最终按照经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减去已付进度款确定);

  3.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截至2022年8月15日为3,674,792.56元;其余利息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赔偿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

  5.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上诉请求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二:(2022)晋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5,021,020元以及剩余工程款238,149,769.63元,合计293,170,789.63元(欠付工程款总金额最终按照经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减去已付进度款确定);

  3.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向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截至2022年8月15日为9,678,340.66元;其余利息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赔偿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

  5.改判被上诉人太原市园林局和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上诉请求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请求涉案合计金额:408,848,009.07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高院的《受理通知书》及《传票》等文件,上述案件已经立案,预计于2023年5月18日开庭审理,公司后续将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催收工程款及利息,上述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前期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诉讼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备查文件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晋民终124号】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晋民终125号】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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