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获悉近期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
二、新增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披露的被冻结账户的余额合计3,059.85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3%,占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货币资金的4.35%。本次披露的被冻结银行账户非主要账户,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较大影响,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所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仍将积极与相关方积极沟通,尽快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4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宿迁市开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王柏兴
2、诉讼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债权协议》,被告一未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履行协议。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共计7118.9589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4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将每月披露一次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1、2023年1月18日,债权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公告编号:2023-006)。
2、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通知书》,法院已于2023年1月29日审查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事宜(公告编号:2023-017)。
3、2023年2月24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法院同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公告编号:2023-031)。
4、2023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5、2023年3月6日,临时管理人通过邀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招标,并通过摇号的方式最终确认评估机构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2023年3月17日,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遴选并现场评审的方式选择财务顾问,最终确定本次财务顾问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备选财务顾问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7、2023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预重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包括债权预申报及审查等事项,公司正在积极配合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开展前述工作。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
二、其他说明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2、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依法配合苏州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
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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