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齐勇先生,董事韦立川先生,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副总经理王铁旺先生、陈川先生、游国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一)持有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5,944,08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7%)的股东齐勇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二)持有公司股份12,561,42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9%)的股东韦立川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8%)。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三)持有公司股份9,574,56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0%)的股东刘军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7%)。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四)持有公司股份8,582,2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7%)的股东王铁旺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4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7,520,94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3%)的股东游国波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8%)。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六)持有公司股份7,250,8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7%)的股东陈川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齐勇先生,董事韦立川先生,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副总经理游国波先生、王铁旺先生、陈川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及减持计划内容:
1、本次拟减持原因:个人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IPO前已发行股份、股权激励股份(含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方式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方式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5、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注: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减持方式及相关承诺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自然人股东韦立川、刘军、游国波、王铁旺、陈川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次拟减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齐勇
齐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齐勇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齐勇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a.齐勇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b.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c.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齐勇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齐勇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齐勇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齐勇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齐勇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2、韦立川
韦立川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韦立川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a.韦立川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b.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c.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韦立川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0%。韦立川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韦立川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韦立川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韦立川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拟减持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
根据 2020 年1月 4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暨部分董监高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齐勇先生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齐勇先生承诺 2020 年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新增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个人资金需要、结合市场情况及相关承诺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3-02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秉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76,232股(含4,276,23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8%。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出具的《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根据上海秉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股东上海秉原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事宜须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经营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IPO前已发行股份(含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次拟减持不超过4,276,23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上海秉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同时根据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上海秉原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上海秉原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①上海秉原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②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③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上海秉原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上海秉原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程序
上海秉原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海秉原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拟减持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经营资金需求、结合市场情况及相关承诺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