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23年2月2日,为加快推动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业务转型及更好推进高邮项目落地,应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各方决定以公司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作为实施主体继续推进N型高效电池项目,并对中科高邮增资扩股。其中,公司以货币方式向中科高邮增资5,000万元,同翎新能源科技(高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翎高邮”)以其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向中科高邮出资。本次增资扩股后,中科高邮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7,800万元,公司持股56.18%,中科高邮于2023年2月10日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手续。
2023年2月28日下午,中科高邮取得了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苏(2023)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02779号《不动产权证书》。至此,前述在建工程(含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已转移至中科高邮名下。目前,中科高邮一期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评、安评、环评等前置审批文件,施工方——扬州市弘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弘宇”)正在开展余量工程施工建设,外围动力工程及机电招标、设备采购招标、人员招募等工作有序推进中。相关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根据与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达成的共识,同翎高邮原依照《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享有的优惠政策,可按照项目进度,由中科高邮继续享受,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2023年4月18日,中科高邮与管委会签署了《投资协议》,就项目用地用房、基础设施配套、政策支持、项目服务保障等进行书面确认。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交易对手方
1.名称: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地址: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30号
3.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为管委会,乙方为中科高邮)
(一)标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5GW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项目一期建筑及配套。
2.项目建设地点: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北侧、甓社路东侧。
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2101-321084-89-01-325972。
(二)投资概述
乙方注册资本5亿元。计划总投资额50亿元,投资16条生产线(设备投资额按当前市场价计算约15亿元),建设年产8GW单晶N型TOPCON高效电池生产规模。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投资25亿元,投资8条生产线,建设4GW电池生产规模;二期投资25亿元,投资8条生产线,建设年产4GW电池生产规模;二期项目待一期达产后实施。项目全部达产后,拟实现年开票销售70亿元。
(三)甲方义务
1.项目用地用房:
(1)关于二期项目用地用房:规划用地面积约182亩(具体面积及四面界址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界定为准),甲方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向乙方出让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挂牌价为准。乙方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摘牌获取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2)基础设施补贴:由于乙方成为标的项目(即一期项目)持有人且乙方受让了标的项目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待标的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1,200万元。
甲方根据乙方二期项目建设进度给予乙方二期项目基础设施补助1,8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个阶段支付,其中:第一阶段,待乙方二期项目主体工程达“正负零”,支付补助资金900万元;第二阶段,待乙方二期项目主体工程封顶,支付补助资金900万元。
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乙方原则上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入。
2.基础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热)、供汽、通讯(网络)、雨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由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需求实施到地块红线外,并将二期用地红线范围内地块平整至洞庭湖路路肩标高,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关于政策支持:
(1)设备补贴:给予乙方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20%的补贴。
具体认定标准、补贴方式为:
A认定标准:进口设备的补贴以设备采购合同和海关的认定价格(海关关单)作为依据;国内购置设备的补贴以设备采购合同、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作为依据。
B补贴方式:在乙方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由乙方发起申请,甲方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小组和第三方团队现场查验,经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按实给予一次性补贴。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应设备采购合同、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等材料。
(2)洁净车间补贴:甲方给予乙方千级以上(含千级)洁净车间装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乙方洁净车间实际建设费用(以第三方审计价为准),且最高不超过1,200元/㎡。
补贴方式:乙方洁净车间建设完成后,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凭洁净车间建设合同、发票并经甲方邀请的第三方审计团队现场核查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现到位。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等材料。
(3)产业基金支持:甲方通过其投资平台公司向乙方投资产业基金7,000万元,与乙方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股权的比例,共负盈亏,在乙方提出收购全部股权时配合执行(基金相关协议另行签订)。
(4)人才公寓:甲方积极帮助乙方协调人才公寓, 用于乙方高端人才、技术人员、员工入住,按甲方辖区内企业优惠价租赁给乙方。具体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
(5)贴息贷款:待上市公司实缴4,200万元投资款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贷款。
4.项目服务保障:甲方为乙方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合法权益,积极帮助乙方解决建设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供优质高效帮办代办服务,并成立专门的帮办小组,指定专人协助乙方进行公司注册、立项、税务、生产许可、环评、消防、规划、城建等手续。全力支持项目后续发展壮大,帮助乙方项目公司做好各项科技人才平台建设服务,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奖励和扶持。
(四)乙方义务
1.乙方项目总投资50亿元,投资生产线16条(设备投资约15亿元)。乙方注册资本5亿元,根据项目需要分期到账。
2.一期项目于2023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并投产;二期项目于2024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并投产;2025年实现8GW产能全部达产。项目2024年实现开票销售30亿元以上,2025年达产后实现年开票销售70亿元以上,5年(2023年至2027年)累计纳税10亿元以上(含设备抵扣税)。
3.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用工、按章纳税。
4.享受甲方补贴的设备到场安装后,未经甲方允许,10年内不得搬离厂区。
5.自项目开具第一张税票之日起,乙方项目公司须在三年内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同时协助配合甲方完成省级或扬州市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认定。
6.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积极办理立项备案、环评审批等各项手续,按税务等部门规定的程序、时间和付款方式结算各项费用。
7.乙方自行寻找或委托甲方寻找环评、能评等中介服务公司,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8.建设期间及投产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实施进展等相关报表和资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9.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的建筑工程(含洁净车间、装饰装潢)建设,若乙方未选择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则乙方项目所涉建筑工程(含洁净车间、装饰装潢)的发票须在甲方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
10.项目生产、经营遵守有关产业、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上述内容充分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投资协议》,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过程所涉及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公司N型光伏电池片项目产能实施落地。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中科高邮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及中科高邮一期厂房主体工程已封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满足《投资协议》之基础设施补贴1,200万元及管委会协助中科高邮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贷款之条件,正在与管委会沟通有关基础设施补贴及申请贴息贷款事宜。
五、风险提示
1.项目建成并完全投产后,实际达产情况及达产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及技术更新迭代、经营管理、产能及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本次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对项目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有关金融机构沟通,拓宽融资渠道,并适时启动资本运作,募集项目发展资金。
3.本协议中有关产能、开票销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高邮市招商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3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一审判决金额:3,230.65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一审判决情况补充计提预计负债2,685.58万元,预计对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685.58万元。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0)京01民初24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对多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以及有部分投资者要求前控股股东孟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索赔案件情况进行首次披露。此后,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多次披露。
该案于2023年3月23日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代理律师发来的(2020)京01民初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0)京01民初2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原告王某妹等7人撤回起诉,原告徐某刚未出庭按撤回起诉处理。总收案541个,撤诉、驳回和按撤诉处理15件,现有案件526个。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原告具体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经代理律师初步统计,公司需向52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3,176.05万元,并承担54.60万元的诉讼费,合计3,230.65万元);
(二)被告孟凯对本判决第一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详见附表,已交纳),由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负担(详见附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律师意见,在以前年度报告中就该投资者索赔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545.07万元;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一审判决情况补充计提预计负债2,685.58万元,预计对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685.5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有关规定,公司认为:涉案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原告的投资决策与案涉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揭露日和之后仍买入公司股票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利益并最大化减少公司支出,公司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向公司原控股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投资者索赔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0)京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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