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3-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无具体涉案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望时代”)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东望时代
案号:(2023)浙0783民撤1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3日,恒丰银行与广厦控股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广厦控股为同城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共计6,06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2020年1月2日,恒丰银行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温州中院查封了广厦控股持有的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路桥”)51.5419%的股权,并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司法拍卖处置该股权,拍卖成交价21,623万元。
2020年6月24日广厦控股与东望时代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广厦控股将持有的陕西路桥51.5419%的股权质押给东望时代,作为对东望时代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2022年9月26日,东望时代因担保损失提起诉讼并胜诉,追偿上述拍卖资金。
因对东望时代的追偿权诉讼判决存在异议,恒丰银行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东望时代对广厦控股在陕西路桥的51.5419%的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判令撤销广厦控股与东望时代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3)请求判令陕西路桥的51.5419%股权的质押注销登记。
(4)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广厦控股、东望时代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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