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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要求,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解释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解释16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6号》“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和《解释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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