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顺西南路艾迪公园5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刘飞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6、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
7、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根据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可以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载望及/或富海霞、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
8、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公司对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江河创炫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江河创建实业有限公司、江河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河幕墙澳门有限公司、武汉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江河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江河创建(济南)控股有限公司、济南江河幕墙有限公司、江河幕墙新加坡有限公司、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达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浠水江河智慧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江河泽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阜阳泽明眼科医院、淮安江河泽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南京维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南京维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维视眼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江河泽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对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12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30亿元。
(3)对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以上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同意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
9、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持牌专业金融机构发行的中等及以下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同意公司在任意时点理财总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10、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结合目前经济环境、所处行业及经营业绩等情况,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议案号:5 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媛、王君逸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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