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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7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调整,不会对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1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36,874,242.48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2022年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截至2022年9月27日,公司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350,743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同时,公司发行的“艾华转债”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因此,本次利润分配的实际总额,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总股本400,820,17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2,350,743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9,540,828.70元(含税),占经审计的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81%。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 金 分 红 的 相 关 比 例 计 算 。 公 司 2022 年度 已 实 施 的 股 份 回 购 金 额 为23,242,329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相关费用),占经审计的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5.21%。2022年度,公司回购金额及拟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合计占经审计的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2.02%。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意该利润分配议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6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艾华集团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8日

  至2023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特别决议议案:8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12

  (三)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四)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个人股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3年5月15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三)登记联系方式:

  1.登记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艾华集团证券部

  2.联系人:杨湘、孙若钊

  3.联系电话:0737-6183891

  4.传真:0737-4688205

  5.电子邮件:xiang.yang@aihuaglobal.com

  6.邮政编码:413002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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