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U谷智创东座6001-6002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用腾先生、张磊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
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用腾先生、张磊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6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U谷智创东座6001-6002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风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事项。
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
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6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告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7)。
3、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2)。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190万份调整为4120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同洲电子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及相关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6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3年4月24日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4120万份
3、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7元/份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 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2、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5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237.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4595.9694万股的7.0212%。其中,首次授予419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4595.9694万股的5.6169%;预留1047.5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4595.9694万股的1.404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若是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一致,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若是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的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照S(卓越)、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具体如下: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告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7)。
3、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2)。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190万份调整为4120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年度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
2、首次授予数量为:412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为:89人
4、行权价格:2.07元/份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以2023年4月24日作为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4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24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2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26%、19.05%、20.03%(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的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及相关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盖磊等38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848549.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214.06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 民初 5215-5228、5232、5240、5244、5249、5252、5579、5599、6005、6007、6011、6012、6019、6020、6180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盖磊等38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现已对其中的28宗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4848549.69元);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预交,由各原告和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负担(8521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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