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1,143,735,178.50元(母公司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34,324,543.7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22,811,414.60元,减去2022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2,738,963.15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0元,减去2022年支付2021年度的现金股利80,329,189.40元,2022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1,883,478,440.55元。
本着既能及时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03,291,8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充分考虑当前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预期,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 本预案公告前,公司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3025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或“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过去的审计服务工作中,容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的发表了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继续聘请容诚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与容诚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267人,其中65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1年度收入总额为233,952.7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837.6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94,730.69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21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6,988.75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7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0 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2次。
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孔晶晶,2011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禾昌聚合、禾盛新材、安徽建工、浩淼科技、长信科技、国盾量子、中旗股份、卫宁健康等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和龙,201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合肥城建、博俊科技、禾昌聚合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成,202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合肥城建、东方碾磨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洪志国,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金螳螂(002081)、大丰实业(603081)等多家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孔晶晶、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和龙、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洪志国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三、拟新聘、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3.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3026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3年4月23日,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向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集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该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兴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控股股东兴泰集团提名的董事秦震先生回避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10名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4、该议案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688号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程儒林
经营范围: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以及从事企业策划、管理咨询、财务顾问、公司理财、产业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9月30日兴泰集团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万元。
2、借款期限:自本决议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前。
3、借款用途: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借款利率:年利率不超过6%。
5、担保措施:无担保。
6、借款的发放和偿还: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资金缺口情况,随时向兴泰集团借款或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借款利率不超过6%,是综合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的融资成本和外部金融机构的报价的基础上再结合未来12个月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趋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同业竞争等其他事项。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流动资金缺口,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有利于公司流动资金的平衡,减少短期流动资金压力,取得大股东对公司的积极支持。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报告期内,公司与该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兴泰集团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0 万元的借款额度,该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从兴泰集团借款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八、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2023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向控股股东借款系为了满足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不超过6%,是综合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的融资成本和外部金融机构的报价的基础上再结合未来12个月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趋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秦震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3027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计划概述
2023年4月23日,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提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如下担保:
1、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的担保。
2、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计划的前提下,由公司经营层审核每一笔担保申请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上述额度内具体担保事宜。
3、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计划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如下: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一)合肥城建东庐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12-24
注册资本:15,38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铖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租赁、售后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项目开发和经营;工业、民用建筑技术咨询;室内装饰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合肥城建东庐置业有限公司65%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肥城建东庐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822,953,745.22元,净资产542,021,422.19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01,098,593.68元,净利润88,976,882.24元。
(二) 合肥滨湖琥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02-09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庆生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和开发;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租赁、售后服务;建材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室内装饰工程;工程项目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咨询;物业管理(以上项目需要许可证的一律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合肥滨湖琥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1%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肥滨湖琥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1,757,507,217.31元,净资产412,721,887.58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3,741,222.49元。
(三) 合肥城建新站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08-25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磊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合肥城建新站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肥城建新站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116,782,244.63元,净资产95,435,978.41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3,906,450.58元。
(四)肥西康居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11-04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常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肥西康居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肥西康居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655,664,783.00元,净资产59,199,870.02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800,700.23元。
(五)南京徽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2-05-13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常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南京徽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南京徽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2,023,698,165.20元,净资产488,207,547.12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1,792,452.88元。
(六) 南京徽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2-05-13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常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南京徽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南京徽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3,003,578,678.42元,净资产992,107,128.67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7,892,871.33元。
(七) 合肥北庐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2-07-19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凤峰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合肥北庐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肥北庐置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017,885,737.70元,净资产198,399,919.23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600,080.77元。
(八)合肥滨润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04-18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萌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合肥滨润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财务情况:合肥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设立,暂无财务数据。
(九)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7-11-14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房逸靖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新材料、新能源的研制、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科技工业园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开发产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咨询,物业管理。(涉及许可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财务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6,065,634,302.55元,净资产2,695,067,915.02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27,482,657.88元,净利润161,938,725.04元。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2023年度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处于正常状态,同时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的担保风险均较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4,0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4.66%,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也不存在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而应承担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3028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概述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增加公司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提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可由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2、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和期限内决定具体的理财方案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在理财产品购买当日将详细情况报备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便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1、资金来源、金额和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可由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因实行总额控制,且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同时理财产品的期限可选择的范围较广,故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较小。
3、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能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但投资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未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是为了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因实行总额控制,且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同时理财产品的期限可选择的范围较广,故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较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增加公司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3030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该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要求,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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