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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临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风电”)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00,867,793.76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 现金管理受托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 现金管理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临海风电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2,100,867,793.76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号)的核准,公司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1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324,675,32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9.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993.7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48,37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7,751,618.1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17日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现金管理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保证公司效益最大化,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及临海风电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及临海风电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00,867,793.76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授权公司及临海风电管理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具体事项由公司及临海风电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临海风电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2,100,867,793.76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授权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及临海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主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风险可控。但上述投资的收益率水平受到宏观经济及金融市场波动、货币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临海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存储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临海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项议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临海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00,867,793.76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浙江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以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慎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及临海风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号)的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1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324,675,32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9.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993.7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48,37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7,751,618.1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17日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3年4月23日分别签订了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临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风电”)、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3年4月23日分别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4月23日,公司及临海风电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临海风电为“甲方”(《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临海风电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婉璐、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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