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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14号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公司2023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影响金额为123,850.31元;对2023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28,520.39元,对净资产累计影响金额为252,370.70元,未对营业收入产生影响;追溯调整不会造成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16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公司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众”)业务发展需要,天津浩众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额度为2,5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2年11月15日,本公司召开二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浩众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了《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中信银行长春分行为天津浩众提供2,500万元的融资额度;本公司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天津浩众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3,2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4年6月29日

  3、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9号

  4、 法定代表人:杨扬

  5、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销;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洗车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包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紧急救援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二手车拍卖;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 股权结构:

  

  8、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9、 经查询,天津浩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主合同债务人: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4月18日至2026年2月28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 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3、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 保证方式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 违约责任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7、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最高额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最高额保证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津浩众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事项为天津浩众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可保障其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对天津浩众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09,2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3.45%,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40.52%。其中,本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2,4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内江鹏翔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96,8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4,453.67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0.01%。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汽车金融法人账户透支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1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按照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选择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与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号),公司下属公司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飞凡”)收到与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凡汽车”)正式签署的《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及《服务中心授权合同》,飞凡汽车正式授权融诚飞凡设立飞凡品牌体验中心及服务中心。

  2、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宏产投”)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73号)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不超过12,804,1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截至2022年3月7日,申宏产投已累计减持本公司6,402,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其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陆才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文双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文双梅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陆才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文双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文双梅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陆才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文双梅      会计机构负责人:文双梅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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