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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阳光诺和”)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研生命”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为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1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交易中,杨光及万海涛属于减持上市公司IPO前获取的股份。

  1、马昂、许瑞、沈佳、吴红梅

  马昂、许瑞、沈佳系上市公司员工,吴红梅系标的公司员工。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马昂、许瑞、沈佳、吴红梅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本人未参与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时不知悉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阳光诺和本次交易事项实施完毕或阳光诺和宣布终止实施该事项期间,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五、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期间内买卖阳光诺和股票所得收益上缴阳光诺和;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章海龙、房玉蓉、章怡韬、冯海霞、聂廷再、杨光、万海涛、陈国权、陈澜

  章海龙、冯海霞、杨光、万海涛系本次交易对方,房玉蓉、章怡韬分别系章海龙的配偶及儿子,聂廷再系冯海霞配偶,陈国权系交易对方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澜系交易对方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办人员蔡盈的配偶。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章海龙、冯海霞、杨光、万海涛、陈国权、蔡盈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时不知悉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阳光诺和本次交易事项实施完毕或阳光诺和宣布终止实施该事项期间,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五、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自查期间内买卖阳光诺和股票所得收益上缴阳光诺和;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上述交易中,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相关机构均属于减持上市公司IPO前获取的股份。

  1、苏州中誉赢嘉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方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迦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民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睿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中誉赢嘉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方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迦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民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凯泰睿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次交易对方。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单位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时不知悉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自本说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至阳光诺和本次交易事项实施完毕或阳光诺和宣布终止实施该事项期间,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五、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六、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对方。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单位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单位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本单位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单位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对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对方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单位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单位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单位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承诺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经核查,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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