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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6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资金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具体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注册规模:本次拟非公开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三)债券期限: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3年期(含3年),以不超过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公司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本次债券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期限品种。具体期限结构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

  (四)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必要的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项目建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在发行前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债券设置票面利率调整机制,具体机制安排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

  (六)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七)增信措施:本次债券拟不设定增信措施。

  (八)挂牌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决议有效期:本次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债券的无异议函,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无异议函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本次发行事宜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注册、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制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募集资金用途、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具体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挂牌交易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三)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挂牌交易的所有必要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挂牌交易协议、各类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四)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为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决定所存放的专项账户;

  (六)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七)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挂牌交易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八)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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