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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23]1700034号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3]1700039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存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8、存货所述,截至2022年末,公司的发出商品中有7,253.49万元,由于这些发出商品涉及前任高管等人员正被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我们无法获取这些发出商品的存在性和计价的准确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前任高级管理人员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2所述,部分曾任公司高管的人员因违法违规正被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截至报告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我们选取近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作为基准确定重要性水平,截至2022年末,公司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约为1,548,278.00万元,按0.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7,700.00万元。

  2、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2022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卢  剑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丽瑜

  中国·武汉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证券代码:601118        公告编号:2023-025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0,612,766.45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176,356,624.3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总额681,673,245.74元,再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17,635,662.44元后,2022年度分配2021年度现金股利45,361,934.34元,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95,032,273.01元。

  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经测算,公司2020-2022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5,653万元,公司2020-2021年度已累计现金分红6,933万元。同时鉴于审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前提条件。

  近年来,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加大胶园基础建设投资和管护投入。同时,实施了对新加坡合盛农业的并购,公司各项经营资金需求加大。

  结合公司目前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经营状况、现金流等情况,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短期经营情况,为更好的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计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维持公司稳健的财务状况。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的投资价值。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事项符合公司当前实际,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短期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和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证券代码:601118        公告编号:2023-027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或“本解释”),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对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出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5号规定,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出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15号和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相关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三)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解释第16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解释第15号和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证券代码:601118        公告编号:2023-028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为下属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龙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橡公司”)、青岛龙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龙胶”)、中橡资源(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橡资源”)、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橡公司”)、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海胶”)、R1 INTERNATIONAL (THAILAND) LIMITED(以下简称“R1泰国”)、R1 INTERNATIONAL (Americas) Inc(以下简称“R1美国”)。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拟为龙橡公司、青岛龙胶、中橡资源、金橡公司、云南海胶的融资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35,000万元的担保。R1公司拟为其子公司R1泰国、R1美国的融资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220万美元的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龙橡公司、青岛龙胶、中橡资源、R1泰国和R1美国5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拟为以下5家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35,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R1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R1公司”)拟为其2家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220万美元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担保事项的具体担保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2023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龙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上海龙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838号29楼H座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祖敬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橡胶及橡胶制品、汽车零配件、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有色金属、建筑材料、石油制品(除成品油)的销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龙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14,463.55万元,负债总额为111,372.41万元,净资产为3,091.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7.30%;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415,026.17万元,净利润869.45万元。

  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青岛龙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青岛龙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 43 号办公楼二楼 209 室-001(A)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

  经营范围:橡胶及橡胶制品的贸易;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贸易及贸易项下加工整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管控类除外)。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龙胶资产总额为42,284.72万元,负债总额为38,381.56万元,净资产为3,903.1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0.77%;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62,962.50万元,净利润239.47万元。

  公司持有龙橡公司100%股权,龙橡公司持有青岛龙胶100%股权。

  (三)中橡资源(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橡资源(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69号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四楼A116-1室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祖敬

  经营范围:天然橡胶收购、加工、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普通货物运输服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橡资源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2,358.99万元,负债总额为9,790.05万元,净资产为2,568.9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9.21%;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9,666.27万元,净利润-62.38万元。

  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橡公司、金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农垦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其49%股权。

  (四)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金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大厦三楼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俊

  经营范围:天然橡胶生产、种植、加工、收购、销售、仓储、运输,电子商务服务,软件开发,农业种植,土地租赁,土地开发,畜牧养殖,旅游项目开发,机器制造,化肥、通讯器材、建筑材料销售,进出口贸易,包装业,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劳务派遣、车辆租赁。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其他塑料制造品制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制造、包装材料及纸制品的加工、轻型环保包装制品、塑料泡 沫及其他包装材料的生产及销售,道路货物运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金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0,658.65万元,负债总额为73,447.99万元,净资产为57,210.6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21%。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76,171.40万元,净利润-4,821.56万元。

  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五)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云南海胶橡胶产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民航路23号

  注册资本:5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彬

  经营范围:天然橡胶种植、加工(限分支经营)、销售、仓储;电子商务服务,软件开发,化肥零售;土地开发、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业;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云南海胶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65,718.23万元,负债总额为19,802.74万元,净资产为45,915.4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0.13%;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59,409.43万元,净利润-2,353.61万元。

  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六)R1 INTERNATIONAL (THAILAND) LIMITED

  注册地址:66-68-70 Niphat Uthit 1 Road, Hatyai, Songkhla 90110

  注册资本:312,500美元

  经营范围:橡胶贸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R1泰国资产总额281.69万美元,负债总额252.63万美元,净资产为29.07万美元,资产负债率89.68%;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538.60万美元,净利润2.8万美元。

  公司子公司R1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七)R1 INTERNATIONAL (Americas) Inc

  注册地址:250 West Main Street, Suite 101, Charlottesville, Virginia 22902-5079

  注册资本:500,000美元

  经营范围:天然橡胶贸易

  截至2022年12月31日,R1美国资产总额3,689.92万美元,负债总额3,144.60万美元,净资产为545.33万美元,资产负债率85.22%;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9,698.21万美元,净利润227.20万美元。

  公司子公司R1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担保协议将在被担保人实际融资时与融资合同一并签署,因此具体担保内容和形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橡胶关于2023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在担保总额范围内,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可酌情调整实际融资担保额度。授权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宜。本次担保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且被担保方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均为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该议案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项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0,099.0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38%;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2,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1%;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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