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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本报告期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64.64%,主要是因为本期新增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2)本报告期预付款项较期初减少49.73%,主要是因为期初预付款项对应合同在本期执行,减少本期预付款项所致;

  (3)本报告期商誉较期初增加70.65%,主要是因为本期新增并购子公司所致;

  (4)本报告期短期借款较期初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未新增短期借款所致;

  (5)本报告期应付票据较期初减少,主要是因为本期未新增应付票据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本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489.05%;主要是因为本期订单增加所致;

  (2)本报告期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649.92%;主要是因为本期订单增加,收入增加所致;

  (3)本报告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4.36%;主要是因为本期资产折旧摊销减少所致;

  (4)本报告期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6.98%;主要是因为本期研发人员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5)本报告期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33.58%;主要是因为本期政府补贴项目减少所致;

  (6)本报告期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705.85%;主要是因为本期收到客户回款增加,坏账冲回所致;

  (7)本报告期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9504.27%;;主要是本期发生对公司有利诉讼判决所致;

  (8)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10015.61%;主要是本期根据诉讼判决冲回计提预计负债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204.49%;主要是因为本期收到客户回款增加,付现费用减少所致;

  (2)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06.28%;主要是因为本期投资活动付现增加所致;

  (3)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00%;主要是本期未发生对外筹资活动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1、第一大股东无法取得联系事项

  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公告披露了无法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联系的事项,详见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然无法与袁明先生取得有效联系。

  2、第一大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100%)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由于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故无法知悉冻结原因。

  3、第一大股东股份转让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00股质押给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745,959,694股的比例为16.50%。2017年10月27日,袁明先生与小牛龙行签署了《袁明与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内容,袁明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全部转让给小牛龙行。截至本报告公告日,袁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尚未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欠公司债务事项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的参股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尚欠公司3,169.92万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外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同洲信息港49%股权及上述债权事项。公司按决议内容将转让标的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关联方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公开挂牌并成功摘牌后,形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述转让事项补充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转让事项尚未完成。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投资者诉讼事项

  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号)。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提起诉讼投资者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CHEN HUAIYU(陈怀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贺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刘用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CHEN HUAIYU(陈怀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孙贺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9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14: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U谷智创东座6001-6002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7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14: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U谷智创东座6001-6002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风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确认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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