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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3-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

  2、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楼会议室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其中,董事葛良娣、董事王子璇、独立董事栾凌、独立董事关勇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刚先生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朱沛如、职工监事宋键、监事蓝莹、副总裁王义、副总裁李刚业、副总裁钱国来、副总裁李张青、总工程师田军发、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宋历丽列席会议,保荐机构代表通讯参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钱炽峰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意提名王义先生作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王义先生的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王义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补充回购注销应收账款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605号)及公司与钱炽峰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业绩补偿协议》,鉴于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互联”)原股东钱炽峰为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的补偿约定,代部分客户结清与大一互联的交易款项,因此大一互联应收账款实际实现情况与承诺实现情况存在差异,需大一互联补偿义务人对差异部分承担补偿责任。经董事会审核认为本次补偿方案符合协议约定,决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承诺补充补偿方案而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减少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承诺补充补偿方案对应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517,267股,由465,315,498股减少至464,798,231股,注册资本将由465,315,498元减少至464,798,231元。此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负责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涉及股东大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23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补充回购注销应收账款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核查报告;

  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应收账款收回承诺涉及补充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3-039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

  2、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其中,职工监事宋键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沛如女士召集并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充回购注销应收账款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605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与钱炽峰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业绩补偿协议》,鉴于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互联”)原股东钱炽峰为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的补偿约定,代部分客户结清与大一互联的交易款项,因此大一互联应收账款实际实现情况与承诺实现情况存在差异,需大一互联补偿义务人对差异部分承担补偿责任。经监事会审核认为,该应收账款补充补偿方案符合协议约定,本次审议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进行《公司章程》的修订是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收账款承诺补充补偿方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减少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3-040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钱炽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钱炽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钱炽峰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钱炽峰先生仍担任公司子公司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炽峰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钱炽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538,432股,占公司总股本1.62%,钱炽峰先生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其所持公司股份进行管理,在其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钱炽峰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谨向钱炽峰先生担任董事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提名王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王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王义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王义先生简历

  王义先生:1983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7月至2015年2月,先后任职于新疆立昂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市场部、系统集成部;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部总监;2019年2月至今,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7月至2022年6月,任极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2017年3月至2021年4月,任喀什立昂同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任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1月至今,任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12月至2023年4月,任新疆汤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新疆九安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立昂云数据(海南)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2021年2月至今,新疆晓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6月至今,任深圳立昂联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7,20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王义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3-041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回购注销应收账款承诺

  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回购注销应收账款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83号),核准公司向金泼等2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沃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驰科技”)100.00%的股权;核准公司向钱炽峰等4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互联”)100.00%的股权。

  沃驰科技和大一互联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1月10日办理完成过户手续。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已于2019年1月30日上市。

  二、应收账款承诺的相关约定

  沃驰科技补偿义务主体已完成《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

  根据公司和钱炽峰等补偿义务主体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未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9个月内全部收回。

  补偿主体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于下一个年度内应计算的补偿的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补偿义务主体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截止2021年9月30日尚未收回的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补偿义务主体内部各方按照约定的补偿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计算公式为:补偿义务主体内部各方每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另行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另行补偿股份数=另行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另行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在扣除已支付税负后的剩余分红收益无偿退还上市公司。

  三、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

  (一)标的公司大一互联原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回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039号),大一互联应收账款实现情况如下:

  大一互联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39,655,039.98元、账面价值126,026,495.65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大一互联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7,868,990.14元、2020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798,023.54元。

  (二)标的公司大一互联应收账款承诺完成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

  2022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2月3日下发了《关于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3〕2号),大一互联原股东钱炽峰为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的补偿约定,代部分客户结清与大一互联的交易款项,因此大一互联应收账款实际实现情况与承诺实现情况存在差异。

  (三)重新认定后的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充应收账款承诺补偿安排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605号),大一互联补偿义务人钱炽峰为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的承诺约定,代部分客户结清与大一互联的交易款项,涉及金额2,750,000.00元。其对应应收账款补偿金额=2,750,000.00÷131,040,000.00×450,000,000.00=9,443,681.32元。

  鉴于钱炽峰已代客户支付应收账款金额2,750,000.00元,故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充补偿金额=9,443,681.32-2,750,000.00=6,693,681.32元。

  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充补偿股份数量=6,693,681.32÷33×1.7×1.50008=517,267股。

  鉴于广州市欣聚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5日注销,本次补偿义务人钱炽峰补充补偿股份数量517,267股。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均为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公司在2021年、2022年未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故本次追加补偿无现金分红收益返还。

  四、股份回购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目的: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承诺约定;

  2、回购股份方式:定向回购补偿义务人所持应补偿股份;

  3、回购股份价格:总价人民币1元;

  4、回购股份数量:共回购517,267股,补偿义务人钱炽峰517,267股;

  5、回购股份期限: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应补偿的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

  五、本次应收账款承诺补偿方案实施及股份回购、注销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应收账款承诺补偿相关事项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补偿措施相对应的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支付对价、签署、修改相关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件(如有)、办理相关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注销事宜、股本变更登记及信息披露事宜、办理与本次股本变更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事宜。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完成所涉及的股份补偿相关事项实施完毕之日止。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回购注销应收账款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3-042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回购注销应收账款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2605号)及公司与钱炽峰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业绩补偿协议》,鉴于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互联”)原股东钱炽峰为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的补偿约定,代部分客户结清与大一互联的交易款项,因此大一互联应收账款实际实现情况与承诺实现情况存在差异,需大一互联补偿义务人对差异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公司拟对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合计517,267股。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517,267股,由465,315,498股减少至464,798,231股,注册资本将由465,315,498元减少至464,798,231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股份数及注册资本等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宜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负责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603        证券简称:立昂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4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董事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公司股东钱炽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钱炽峰先生计划在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478,208股,即公司总股本的0.6924%(以公司当时总股本357,934,999股计算)。

  公司于近日收到钱炽峰先生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钱炽峰先生决定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1:公司股东钱炽峰先生本次股份减持来源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得的股份及权益分派取得股份。

  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3:以上减持比例以公司最新股本465,315,498股计算。

  2、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计算依据公司总股本465,315,498股。表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钱炽峰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提前终止。

  2、钱炽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钱炽峰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其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备查文件

  钱炽峰先生出具的《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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