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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4月6日、4月7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股东59人,代表股份97,338,2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5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6,18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1,154,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5人,代表股份18,069,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914,5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1,154,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0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辉阳先生、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184,984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7%;反对16,9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84,98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7%;反对16,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8,028,156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97,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6%;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5%;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公司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65,555,583元减少至人民币265,435,583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65,555,583股减少至265,435,583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后续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具体进展情况以公司公告披露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和张春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和《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1名,代表股份86,18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江丰电子2022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48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1,154,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59名,合计代表股份97,338,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和

  11.《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审议议案8《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议案10《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赵振兴

  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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