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3-049
债券代码:111001 债券简称:山玻转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时限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公司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师、中层正职人员、中层副职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才
5.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1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玻纤”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4元,并于2020年9月3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山东玻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44号)核准,并经上交所同意,山东玻纤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60,000万元,并于2021年12月6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玻纤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玻纤本次公开发行可转转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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