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
案件一、四被告连带赔偿人民币3亿元以及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用。
案件二、四被告连带赔偿人民币3亿元以及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2023年5月8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起诉包括本公司在内四名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1号]等相关法律文件。
案件二:
2023年5月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金象起诉包括本公司在内四名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2号]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第三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截止2018年12月30日的经济损失98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之后,原告认为公司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原告有权继续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50万元。
(2)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第三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原告认为本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与三聚氰胺(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
3、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其中被告二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
(2)判令四被告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其中被告二的销毁载体包括销毁其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50万元。
(4)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1号]、民事起诉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2号]、民事起诉状。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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