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作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东望时代股份7,999,989股,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0.95%。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督促关联方加强整改。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充分维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