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ST搜特 公告编号:2023-047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3年5月8日,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及9.1.14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相关终止上市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截至2023年5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搜特转债”存在可能因股价持续低于面值被深交所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3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现公司第一次披露该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ST搜特 公告编号:2023-048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陆继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陆继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陆继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陆继强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陆继强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陆继强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陆继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陆继强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职务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ST搜特 公告编号:2023-049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被申请执行/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原审被告(上诉人)
3、涉案/执行标的金额:约31,695.98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
(1)如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执行通知书[(2023)粤0104执9955号][(2023)粤0304执15654号]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2)如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2023)粤01民终9611号]的判决,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以下简称“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三个案件[(2022)粤19执2822号][(2023)粤19执874号][(2023)粤19执875号]及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供应链”)诉搜于特集团一案[(2022)粤0102执14377号],如继续执行条件达成后,人民法院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4)公司已收到法院下发的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件涉及的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约4,010.8万元。公司根据执行通知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约17.20万计入本期损益。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了高新供应链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2民初31093号]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97: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了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6民初24877号]的一审判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105: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了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品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东仲案字第128号]的案件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04: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4民初31281号]的终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11: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了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品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东仲案字第129号][案号(2021)东仲案字第130号]的案件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19: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了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诉搜于特集团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04民初42718号]的终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3-025: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 公司上述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高新供应链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2)粤0112执14377号],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 收到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9611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品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2822号],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预重整,待重整方案出台后,再统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执28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4、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023)粤0304执15654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责令搜于特集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5、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品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19执874号][(2023)粤19执875号],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预重整,待重整方案出台后,再统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9执874号][(2023)粤19执8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
告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6、2023年5月5日,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中科公司诉搜于特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023)粤0104执9955号],主要内容如下:
搜于特集团与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25852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搜于特集团对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责令搜于特集团履行下列义务:
搜于特集团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公司其他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了湖州棉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0591民初204号]和毕求实诉深圳市前海搜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劳人仲裁(2021)5523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现将上述小额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如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执行通知书[(2023)粤0104执9955号][(2023)粤0304执15654号]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2、如搜于特集团未能如期履行[(2023)粤01民终9611号]的判决,原审原告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3、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诉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品牌公司三个案件[(2022)粤19执2822号][(2023)粤19执874号][(2023)粤19执875号]及高新供应链诉搜于特集团一案[(2022)粤0102执14377号],如继续执行条件达成后,人民法院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4、公司已收到法院下发的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件涉及的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事项,公司已根据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计提利息及罚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计产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约4,010.80万元。公司根据执行通知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执行费等共计约17.20万计入本期损益。
四、备查文件
1、高新供应链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2)粤0112执14377号];
2、广州农商行华夏支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9611号];
3、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品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19执2822号];
4、东莞农商行道滘支行供应链公司、搜于特集团、品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19执874号][(2023)粤19执875号];
5、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023)粤0304执15654号];
6、中科公司诉搜于特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2023)粤0104执9955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