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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47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券代码:111012,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2、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4.02元/股

  3、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13.82元/股

  4、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日期:2023年5月16日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发行了429.01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福新转债,债券代码:111012)并于2023年2月7日上市。根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6,764,4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5,352,885元(含税)。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6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福莱新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福新转债”转股价格将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情形对应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如下:

  P1=P0-D=14.02-0.2=13.82元/股

  因此,“福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02元/股调整为13.8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

  目前“福新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6,764,4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352,88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夏厚君、涂大记、嘉兴市进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4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的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3日以书面、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对“福新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4.02元/股调整为13.8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5月16日开始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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