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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3-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8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耿超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2人,代表股份1,803,973,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64.003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1,671,702,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59.310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共132,27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4.6929%。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9人,代表股份133,535,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4.7377%。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1,2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0.044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共132,27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4.6929%。

  3、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善。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及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2年度内控审计报酬及续聘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思敏、杨中华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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