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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3-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87,555,000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5月17日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9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55.5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5月17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2年2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3日在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2年3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3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2022年3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方大特钢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22年4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方大特钢关于向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2022年5月6日,公司办理完成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首次向1,197名激励对象授予17,58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2年5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6、2022年9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2年9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关于调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7、2022年10月14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2022年10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截至2023年3月11日,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的3,922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2023年3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9、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3年5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方大特钢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年4月8日

  2、授予数量:17,585.50万股

  3、授予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营销、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等。

  4、授予人数:1,197人

  5、授予价格:4.29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为自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为2022年5月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及《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在履行后续相关程序后回购注销。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1,19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55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75%,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现任人员;上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5月1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7,555,00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上述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未包含后续公司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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