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锋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六楼602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312,926股;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股份477,900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5,790,8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32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10,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6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32,2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6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9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确认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监事人员2022年度薪酬确认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2023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0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金晶、陈佳荣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0681民初5910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1548706XQ。

  法定代表人:朱哲剑,系执行董事。

  被告1: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帆路999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7CU7JD0N。

  法定代表人:周晨,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2: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L5K86。

  法定代表人:SHEN HUI,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案由

  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5日,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马斯特”)因经营所需,与原告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智驭”)签订《价格协议》,约定向万安智驭采购左前制动器总成、右前制动器总成和真空助力器带制动主缸总成,并就产品价格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合作期间,威尔马斯特通过电子邮件陆续向万安智驭发送各月预测订单量,并通过威马汽车采购系统与万安智驭确认订单需求、发货情况和结算情况。万安智驭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和威尔马斯特的订单要求提前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以完成威尔马斯特的供货要求。截至2022年11月24日,双方结算开票金额合计19,732,952.7元,已发货未开票金额合计1,295,929.2元。万安智驭多次催告威尔马斯特支付货款,但威尔马斯特仅支付了6,622,202.8元后,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

  威尔马斯特因经营不善逐渐停止向万安智驭采购产品,但万安智驭基于威尔马斯特提供的预测订单数量采购了原材料,目前囤积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和配件金额合计3,061,865.62元。威尔马斯特的行为给万安智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库存损失赔偿等责任。

  威尔马斯特是被告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温州公司”)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威尔马斯特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威马温州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威马温州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威尔马斯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110,749.9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的利息475,366元(利息以13,110,749.9元为基数,并自2023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要求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95,929.2元;

  3、判令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库存损失人民币3,061,865.62元;

  (以上款项合计17,943,910.72元)

  4、被告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0681民初5910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