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曾国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93,389,1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6,411,5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93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6,977,5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2,657,5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6,977,5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4%。
(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23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
反对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235,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
反对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8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4、2022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8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5、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8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42,657,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6、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23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
反对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42,503,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9%。
反对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8%。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的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朝霞、杨橦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署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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