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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304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5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74,700,0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0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9,408,805.22元,转增287,350,00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62,050,006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张剑、长兴鼎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04元人民币;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04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1.1736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1736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1736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304元人民币。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应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本次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61.29元/股调整为39.9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62,050,006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2.21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5959 6888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61.2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9.99元/股

  ● 爱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5月19日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发行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0,000万元,并于2023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爱玛转债”,债券代码“113666”。“爱玛转债”存续期限6年,存续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转股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9年2月22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4元(含税),同时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根据公司《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应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条款,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及利润分配,“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61.29元/股调整为39.9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9日(除息日)起生效。

  目前“爱玛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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