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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6版)

  

  (上接C6版)

  (4)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发行人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九、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鉴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就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二、本公司的直接股东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本公司的媒体质疑。

  三、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本所及本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事宜,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1.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所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所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本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所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所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所承诺赔偿公司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相应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所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所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事宜,特作出以下承诺及保证: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公司将给予发行人选择权,以使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公司将对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相应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公司不再具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所已向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所及本所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所及本所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所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在本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所及本所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所及本所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所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已向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且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上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长江保荐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上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上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上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上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出具了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所必备的声明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张冠宇侯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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