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0 证券简称:宝立食品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二级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拟投入“嘉兴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199.20万元及专户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划转时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借款至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山东宝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莘”)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308号”文批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89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4,001万股,发行价格为10.05元/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210.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512.7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49号”《验资报告》。
二、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拟投入“嘉兴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199.20万元及专户利息(实际金额以变更实施时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变更至新项目“山东宝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00吨固态食品调味料、20,000吨半固态食品调味料、5,000吨农产品粗加工项目”使用,募投项目变更后项目实施主体为山东宝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三、 向二级子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一)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注:山东宝莘为2022年11月新设公司,暂无相关年度财务数据。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二级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将原募投项目“嘉兴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和“信息化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199.20万元及专户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划转时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无息借款至山东宝莘,以满足新募投项目“山东宝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00吨固态食品调味料、20,000吨半固态食品调味料、5,000吨农产品粗加工项目”建设的实际资金需求。
上述款项将由公司一次性向山东宝莘无息提供借款,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不存在异议的,借款合同自动续期,借款可一次性还款,也可分批提前偿还。
四、 本次提供无息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二级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变更后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山东宝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六、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宝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49520910601,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山东宝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 100,000 吨固态食品调味料、20,000 吨半固态食品调味料、5,000 吨农产品粗加工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 、邱刘振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丁方保荐代表人。丙方应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或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及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七、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向山东宝莘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变更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资金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项目建设需要,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山东宝莘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原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向山东宝莘提供无息借款,有助于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山东宝莘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宝立食品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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