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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6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或“公司”)股东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直接持有公司29,634,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63%,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12月27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东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后的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不超过2,406,2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

  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 本单位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特气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华特气体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华特气体的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华特气体的股份。

  (3)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

  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方可进行减持: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0%;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如本单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单位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单位将在减持6个月内继续遵守以上第2)、3)条承诺。

  5)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5)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单位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

  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69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号),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6,46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46,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7,821,867.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8,178,132.0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111号的《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西华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与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是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实施,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账号为__757904163210308__,截至_2023_年_4_月_7_日,专户余额为_零_万元。该专户作为 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罗榃__、_李少杰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70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华特转债”自2023年9月2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公司现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华特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号),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6,46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46,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7,821,867.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8,178,132.08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64,6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华特转债”、债券代码为“118033”。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27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9月27日至2029年3月20日止。

  二、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华特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7-81008813

  电子邮箱:zhengqb@huategas.com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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