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昭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77,886,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0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424,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7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52,461,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3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87,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87,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修订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4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75%;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4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75%;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84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75%;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竞蓬律师、黄启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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