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15:0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18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9,029,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780,3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7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5,249,5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1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11,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8,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92,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6%。
(3)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参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39,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09%;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2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44,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39%;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49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44,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39%;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49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44,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39%;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49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44,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239%;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49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39,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5%;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2209%;反对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2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3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36%;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0%;弃权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89%;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14%;弃权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3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36%;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0%;弃权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89%;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14%;弃权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3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36%;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0%;弃权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89%;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14%;弃权5,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9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产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41,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59%;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0%;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19%;反对68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14%;弃权1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魏玮、黄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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