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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事由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回购注销情况如下: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94,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2年业绩未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需对不得解除限售的8,444,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1000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38,077,506.15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9,839,1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9,839,1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王文捷、梁文清

  3、联系电话:020-85550260

  4、传真号码:020-85577907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8人,参与表决8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394,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244,600股,预留授予部分150,000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能达标,当期激励份额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回购注销该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共计8,444,5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7,159,500股,预留授予部分1,285,000股。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404,1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43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1000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38,077,506.15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监事,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监事3人,参与表决3人,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超过全体监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394,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244,600股,预留授予部分150,000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能达标,当期激励份额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回购注销该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共计8,444,5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7,159,500股,预留授予部分1,285,000股。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404,1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43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1000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38,077,506.15元。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本次合计回购注销9,839,1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8,404,100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1,435,000股;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4.001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3.1000元/股;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两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佳都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佳都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

  本次因1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4,600股,因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0股,合计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94,6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154,331,565股的0.065%。

  (2)公司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与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53.36亿元(应达到55.72亿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与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涉32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7,159,50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涉2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285,00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44,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154,331,565股的0.39%。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共计回购9,839,10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46%。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1000元/股。

  3、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金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为38,077,506.15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与激励对象离职及业绩考核未能达标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394,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244,600股,预留授予部分150,000股;公司2022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将回购注销该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44,500股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7,159,500股,预留授予部分1,285,000股。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404,1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43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1000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38,077,506.15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7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394,6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244,600股,预留授予部分150,000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能达标,当期激励份额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回购注销该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共计8,444,5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7,159,500股,预留授予部分1,285,000股。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404,1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001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43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1000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金额为38,077,506.15元。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佳都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三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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