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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肥丰德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丰德瑞”)持有公司股份2,197,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61%;自然人木利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52,2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01%;自然人桑绿蓓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30,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78%。木利民先生在丰德瑞的基金管理人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丰德瑞受木利民先生管理及控制;桑绿蓓女士是丰德瑞所属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之配偶,综上,三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4,179,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40%。

  公司股东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新源创”)持有公司股份290,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624%;内蒙古源创绿能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源创绿能”)持有公司股份1,692,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57%;烟台源创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源创现代”)持有公司股份1,15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1%;烟台源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源创科技”)持有公司股份1,020,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55%;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山东领新”)持有公司股份951,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93%;云南融源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云南融源”)持有公司股份1,190,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78%。冯壮志先生为源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融新源创是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的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是山东领新基金管理人的间接参股股东,冯壮志先生在公司上市时担任云南融源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综上,六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6,302,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68%。

  上述股份为公司IPO前取得股份,且股份已于 2021年7月14日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经营需要等原因,公司股东丰德瑞、木利民、桑绿蓓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1,58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848%,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公司股东融新源创、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山东领新和云南融源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1,58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848%,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已收到股东丰德瑞、木利民、桑绿蓓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和股东融新源创、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山东领新、云南融源发来的《关于拟减持部分股份的通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上述计划减持比例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丰德瑞、木利民、桑绿蓓、融新源创、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山东领新、云南融源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③本单位/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本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④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100%。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单位/本人就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实施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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