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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 1 \* GB3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 2 \* GB3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三路1888号二楼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49,436,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79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4人,代表公司股份49,436,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79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齐绪震律师和宋思锐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胡华勇、李健、钟刚、饶威在2022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436,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05,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9,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泰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45,131,563股,回避表决的总股份数为45,131,563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齐绪震律师和宋思锐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凤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出具的《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时间过半的公告

  公司董事周琦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董事周琦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5月19日,周琦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周琦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上述合计数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说明

  1、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2、周琦先生减持计划已进行了预披露,周琦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履行完毕。

  3、公司将持续关注周琦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周琦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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