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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由守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8,508,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43%。其中: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2,092,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146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15,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78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58,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80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8,50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8,50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38,50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8,50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8,50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8,50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7,582,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6%;反对92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33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366%;反对925,7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3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6,959,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5%;反对1,548,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709,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88%;反对1,548,3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1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8,503,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吴志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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