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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05月1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05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05月1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05月19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雅珊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2023 年 0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23 年 05 月 16 日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卓越前海壹号3号楼L28-04单元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223,152,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261%。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948,037,466股的23.53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6,085,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874%。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948,037,466股的22.79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7,067,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8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948,037,466股的0.74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7,067,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8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948,037,466股的0.7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948,037,466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7,067,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8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份948,037,466股的0.7454%。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100,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58%;反对4,88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892%;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5035%;反对4,88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1263%;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2%。

  提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85,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290%;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59%;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913%;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386%;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2%。

  提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149,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79%;反对4,8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0%;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039%;反对4,8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259%;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2%。

  提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85,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290%;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59%;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913%;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386%;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2%。

  提案5.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85,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290%;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59%;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913%;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386%;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2%。

  提案6.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149,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79%;反对4,8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0%;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039%;反对4,8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259%;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2%。

  提案7.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149,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79%;反对4,8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0%;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039%;反对4,8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259%;弃权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2%。

  提案8.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236,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71%;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959%;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1,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392%;反对4,9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386%;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提案9.00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454,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45%;反对4,68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85%;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8,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155%;反对4,68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623%;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提案10.00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18,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36%;反对4,8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59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2,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925%;反对4,8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5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提案1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03,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69%;反对4,7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343%;弃权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7,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802%;反对4,7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929%;弃权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68%。

  提案1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12.01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815,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01%;反对6,321,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328%;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68%;反对6,321,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1%;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提案12.02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51,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12%;反对6,386,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617%;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41%;反对6,386,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637%;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提案12.03 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51,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12%;反对6,386,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617%;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41%;反对6,386,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3637%;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提案12.04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66,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79%;反对6,371,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550%;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64%;反对6,371,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15%;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侯其锋、骆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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