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分配比例不变,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3、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若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18日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5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不变。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3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18日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8312证券部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曾琳
咨询电话:0571-87661645
传真电话:0571-87661217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文件。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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