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9人,代表股份286,979,4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5,967,1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6,2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5,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5,024,041股)、庞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5,280,000股)、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1,400股)回避表决。
同意26,0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45%;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286,104,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4%;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6,438,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7%;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6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80%;反对5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思敏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49,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04%。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82,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闫德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于瑞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柴瑞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14、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海英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春玉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月永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15、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乾坤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37,1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7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96%。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镇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349,1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04%。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8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4%。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3年4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顾辰晴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3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19日下午16:00,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3年5月9日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召开采用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王月永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郑思敏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郑思敏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闫德中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同意郑思敏女士、闫德中先生、于瑞波先生、柴瑞芳女士、刘春玉女士(独立董事)、王月永先生(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郑思敏女士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同意郑思敏女士、刘海英女士(独立董事)、刘春玉女士(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刘海英女士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同意郑思敏女士、王月永先生(独立董事)、刘海英女士(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王月永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同意郑思敏女士、刘海英女士(独立董事)、刘春玉女士(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刘春玉女士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以上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于瑞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柴瑞芳女士、刘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柴瑞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鹏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536-6339032 传真:0536-6339137 邮箱:dls525@126.com
地址: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 邮编:262216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鹏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刘鹏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536-6339032 传真:0536-6339137 邮箱:dls525@126.com
地址: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 邮编:262216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杰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相关人员简历附后。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郑思敏,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肉类协会第六届猪业分会会长、山东省肉类产业联盟理事长。荣获全国食品安全优秀管理者、中国食品安全年会普法先进工作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务工作者、首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等称号。曾任中央电视台科教节目制作中心导演助理、党办委员,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办公室主任。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21,400股。郑思敏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思敏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闫德中,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东省肉类协会副会长,烟台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先后荣获烟台市优秀人大代表、烟台商贸控股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历任烟台喜旺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目前,闫德中先生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00股,闫德中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闫德中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于瑞波,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潍坊市第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山东省肉类协会副会长。荣获中国肉类产业科技创新人物、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十大标兵、山东省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山东省肉类食品行业食安卫士、山东省肉类食品行业发展30年行业精英、齐鲁乡村之星等称号。1995年起,历任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秘书科科长、运营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山东得利斯生物科技公司总经理,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于瑞波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82,970股(其中:直接持有33,400股,通过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49,570股),于瑞波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于瑞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柴瑞芳,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本科学历,2010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潍坊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历任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柴瑞芳女士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4,500股,柴瑞芳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柴瑞芳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海英,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学士,山东大学数学院运筹学与控制论硕士,南开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现任奥扬科技、登海种业、索力得股份、蓝想股份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海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海英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海英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春玉,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山东大学管理科学学士,山东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山东大学会计学系党支部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春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春玉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春玉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月永,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5年出生,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至1994年于山东财经大学任教;1994年至2000年就职于山东证券交易中心,历任研究发展部经理、清算部经理、总会计师;2000年至2002年任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裁;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安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0年至今任北京圣博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兼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碧水源、潜能恒信、海油发展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王月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王月永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月永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鹏,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9年出生,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10年12月起任职公司证券部,2012年7月30日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刘鹏先生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9,900股,刘鹏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鹏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杰,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专科学历,历任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生鲜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
截至目前,刘杰先生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4,000股,刘杰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杰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3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19日下午16:30,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3年5月9日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乾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郑乾坤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郑乾坤,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出生,致公党党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学士,中国农业大学兽医硕士,高级畜牧师,第十四届潍坊市政协委员。先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潍坊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奖项,并荣获齐鲁乡村之星、潍坊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潍坊风筝都最美科技工作者、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山东省食品行业杰出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担任全国农产品加工标委会委员、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科技部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核心专家库成员。历任诸城外贸有限公司秘书科秘书、诸城外贸有限公司畜禽保健中心实验室主任、诸城外贸绿安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得利斯检测中心主任。现担任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监、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郑乾坤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股,郑乾坤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乾坤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32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44,95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二、需要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744,950股,同时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744,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
2、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
3、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4、 联系电话:0536-6339137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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