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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25-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514,488,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3,148,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8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21,339,6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0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4,782,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443,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121,339,6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08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11,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94%;反对4,376,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11,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94%;反对4,376,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282,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6%;反对4,167,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01%;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11,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94%;反对4,376,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06,3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927%;反对4,376,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282,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6%;反对4,205,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77,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299%;反对4,205,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年新先生在审议该提案时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数389,705,18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4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26%;反对4,339,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3.4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43,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26%;反对4,339,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282,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7%;反对4,205,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77,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00%;反对4,205,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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