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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普门科技松山湖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先成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4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第9-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刘先成、胡明龙、曾映、王红、项磊、刘敏、杨军、厦门瀚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乔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普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1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志刚、李紫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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