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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60   证券简称:德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23日送达至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卓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各项要求及实质条件。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如下:

  2.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凯、曲准德、陈亮、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刚、上海荭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星、周丹持有的江苏莫安迪100%股权。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 标的公司、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江苏莫安迪,标的资产为江苏莫安迪100%股权,交易对方为王凯、曲准德、陈亮、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刚、上海荭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星、周丹。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3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A16-0023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55,147.41万元为定价参考依据,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5,147.41万元。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4 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其中,以发行股份支付交易对价的金额为交易价格的50%,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金额为交易价格的50%。交易对方均按前述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的比例获取交易对价。

  公司按交易对方于收购协议签署日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对价。

  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对价,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5 现金支付

  公司分期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具体如下:

  (1)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协商的其他时间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43%;

  (2)在2023年度结束并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就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月内支付现金对价的17%;

  (3)在2024年度结束并由会计师就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月内支付现金对价的17%;

  (4)在2025年度结束并由会计师就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月内支付现金对价的23%。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6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7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系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王凯、曲准德、陈亮、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志刚、上海荭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星、周丹,发行对象将以其持有的江苏莫安迪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8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9 发行价格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参考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26.70元/股,本次交易项下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为26.70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0 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的标的资产对应的股份对价÷发行价格。向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10,327,226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1 股份锁定期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满足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后,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可解禁股份数量如下:

  (1)标的公司实现2023年度承诺净利润,或者交易对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交易对方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30%(包含交易对方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

  (2)标的公司实现截至2024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或者交易对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交易对方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60%(包含交易对方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

  (3)标的公司实现截至2025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或者交易对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交易对方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100%(包含交易对方因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而已补偿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交易对方不得在其未解禁股份之上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交易对方因触发业绩补偿或减值测试补偿而需要向公司补偿股份时,不受交上述股份锁定安排的限制。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2 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3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4 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即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享有,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及其他净资产减损由交易对方按标的公司原有持股比例各自承担,并且应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5 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2024年度截至当期累计净利润及2025年度截至当期累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883.93万元、10,266.67万元和16,483.47万元。若无特殊说明,《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的净利润均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6 业绩补偿

  交易对方承诺:于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何一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均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否则交易对方应对公司予以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价格-前期累积已补偿金额(含股份及现金补偿)。

  在逐年计算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7 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另行对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另行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

  在审核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时应扣除购买协议签署后至业绩承诺期结束之日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8 补偿方式

  如交易对方触发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则应当优先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再以现金方式补偿: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经计算得出的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向上进位取整数。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公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交易对方在以股份向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如交易对方已就该等股份于业绩承诺期内自公司获得了现金股利,交易对方应在股份补偿实施前向公司返还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股份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交易对方按其于购买协议签署之日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应补偿金额。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9 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

  公司就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回购总价为1元。如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

  交易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当年度补偿义务前,其不得以转让、赠与、新增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交易对方就其应补偿的股份放弃表决权及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 补偿金额的上限

  交易对方因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而应向公司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含股份和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中实际获得的交易对价。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1 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即三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超出累计承诺净利润,则甲方同意标的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要求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奖励给标的公司核心团队:超额业绩奖励=(三年合计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三年合计的承诺净利润数)×30%。同时,该等超额业绩奖励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20%。

  具体奖励对象及奖励方案届时由标的公司总经理提交,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甲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减值测试情况的审核报告后60日内,向奖励兑现付清奖励款。

  获得超额奖励的对象收取相关奖励的纳税义务由其自行承担,且标的公司有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超额业绩奖励计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当期费用,在考核业绩承诺指标完成情况时不考虑该费用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净利润的影响,在计算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时不考虑该费用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的影响。

  除非因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要求或者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如因上述因素导致标的公司发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则在计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金额以及超额业绩奖励情况和金额时,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均不做变更。

  2.22 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凯及其控制的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6,978,109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7.27%,构成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根据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德马科技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的规定。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3年2月17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议,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关于拟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提供服务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如下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1、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3、聘请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4、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

  5、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上述中介机构均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格。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承诺函或其他契约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等;

  3、办理本次交易的申报及审批事项,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向具有审批、审核等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申请股票发行等手续;

  4、如果未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申报材料提出反馈意见、要求的,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执行及落实本次交易的具体事宜;

  6、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发行股份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7、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管理、锁定、上市等有关事宜;

  8、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并决定相应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9、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等事宜;

  10、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及前提下,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1、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前述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审核同意或批复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总股本85,676,599股为计算基础,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预计转增34,270,640股,转增后预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9,947,239股。结合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最终股本以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登记。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1、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3年6月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88360        证券简称:德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凯持有公司6,247,974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51%;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29,790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76%。王凯系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凯与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王凯

  

  2、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莫安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5月23日,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了关于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凯和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王凯和上海隼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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