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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盛晖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度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5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2023年度开放期定为: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6日,共计20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除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申购外,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或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注:M为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7.2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7.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7.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7.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7.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7.7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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