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5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各位董事对议案进行审核,并通过传真签字的方式将表决结果送达至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玉杰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审核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1.9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针对此议案已发表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一致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5月2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针对此议案已发表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一致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23-026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5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与会监事在充分了解本次监事会议案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监事会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应华江先生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审核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一致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2023年5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5月2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一致通过。
三、备查文件
1、《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23-027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
1、2022年10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10月14日,公司在内部办公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0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提交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1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5、2022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2月2日。
6、2023年5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5日,最终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85,511,8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元人民币现金。公司根据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P=2.07-0.16=1.91元/股。
根据2022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权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是基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23-028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5月29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10.00万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1元/股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2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6,861.1873万股的1.46%。其中首次授予1,6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3%,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4.50%;预留3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50%。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7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①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说明:上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商誉减值和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两类:
① 公司董事长、总裁李玉杰;副总裁忻卫敏、许立东、杨平勇、孟雪霞;核心管理人员JIE ZHAO,6人考核—详参《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若前述6人上一年度为A/B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通过”,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通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② 除前述6人以外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详参《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为A/B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通过”,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通过”,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10月14日,公司在内部办公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0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提交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1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5、2022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2月2日。
6、2023年5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年5月29日
(二)授予价格:1.91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21人,预留授予数量310.00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期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3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的总股本1,385,511,8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因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2.07-0.16=1.91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他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的股票不得超过激励对象上年末所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被授予股票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激励对象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激励对象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
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5月2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为1.5949元,即激励对象单位转让限制成本。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03元/股(预留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5.0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4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46.0633%(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价最近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4111%(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新4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
5、股息率:1.9636%(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4年的股息率)
综上,根据2023年5月29日测算二六三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472.79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二六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期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3年5月2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2023年5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5月2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授予和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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