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6,205,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068,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36,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2,220,2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136,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9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96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6,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74%;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4%;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2%。
表决结果:通过。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96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6,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74%;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4%;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2%。
表决结果:通过。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68,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96%;
反对946,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0%;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3,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010%;
反对94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58%;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2%。
表决结果:通过。
4、《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96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6,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74%;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4%;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2%。
表决结果:通过。
5、《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68,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96%;
反对946,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0%;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3,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010%;
反对94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58%;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96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1%;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76,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74%;
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94%;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68,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96%;
反对946,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0%;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3,8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010%;
反对94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58%;
弃权1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2%。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郦苗苗律师、李静娴律师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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