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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为公司担保人民币9,8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了额度为9,800万元的《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10202301100002064)。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开发银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44.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资产2,476,500,774.01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为确保借款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1310202301100002064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担保的范围

  1.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8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贷款期限1年(即从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止)。

  1.2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2.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1.2.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3.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3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3.4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相关额度均未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额度,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79,533,635.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4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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